农药、兽药 GLP
我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 促进我国农药 GLP 管理体系和农药 GLP 实验室的建设, 是农药管理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几年在 GPL 体系建立、尤其是 GLP 国际互认方面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先后制定与 GLP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NY /T 718 - 2003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
NY /T 1386 - 2007 农药理化分析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
2003 年颁布实施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 ,
2006 年 11 月农业部公告第 739 号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
2008 年 6 月农业部发布 《关于开展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工作的通知》 ;
2008 年 8 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印发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专家管理办法》 和 《农药良好实验室 规 范 符 合 性 考 核 评 价 表》 的 通 知》 农 办 农[ 2008] 129 号。
虽然农业部也参照 OECD 的 GLP 准则, 相继制定和出台了 GLP 的规章和技术标准, 2008 年 6 月也发布通知, 但尚未有机构通过检查认定。近年来积极邀请 OECD 和已建立 GLP 和实行 MAD 资料互认的国家来华介绍和传授经验, 参加国际 GLP 活动,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 积极争取农药登记资料的国际互认, 为我国更多地参与 GLP 国际活动, 争取农药登记试验资料国际互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