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有异议的。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杨老师
王老师
徐老师
郭小姐
张小姐
陈小姐
400-690-0031
185764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