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骚扰与虐待
3.2 工人、主管和经理
供应商必须向工作场所的所有工人、主管、经理有效传达反骚扰与虐待政策。供应商应当在入职培训期间提供防止骚扰和虐待的培训给所有工人、主管和经理,并通过定期更新培训巩固此方面知识。纪律惩处的政策内容、程序和执行情况必须明确地传达给所有工人。
4 文件
供应商应保留任何与反骚扰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已执行的所有惩罚措施的记录。惩罚措施记录必须保存在工人的人事档案中。
• 已完成培训的记录。供应商应保存骚扰和虐待指控相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并应 Apple 要求随时提供。
--定义
-骚扰
经理/主管与工人之间 (纵向关系) 、工人与工人之间 (横向关系) 、经理与合同工人或外包工人之间、工人与服务供应商、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单次或重复非情愿行为。
-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于供应商的运营及其工人雇佣和管理的所有法律、条例、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指令和指南。
-工人
无论国籍或原籍国,直接由供应商雇用或通过第三方雇用,在供应商的工厂内工作的任何人。
-工作场所
任一下列行为发生的物理场地:
• 工人开展工作或因业务经常出入;因雇佣责任或雇佣关系而开展雇佣相关业务;
• 工作相关的社会职能、会议和培训、正式出差和午餐、晚餐或为客户/合作伙伴而组织的宣传活动、致电以及通过电子媒体传达信息。
-心理骚扰
羞辱或恐吓性言语或非言语行为,包括投掷物体。
-性骚扰
• 难以接受的性冒犯、性服务要求以及所有其他性相关的言语或身体行为,条件是 (a) 明示或暗示顺从此类行为是个人受雇的条款或条件; (b)雇佣决策是基于个人顺从或拒绝此类行为;或 (c) 该行为旨在通过营造一个胁迫、敌对或性侵犯环境不合理地达到干扰个人工作绩效的目的或影响。
• 冒犯性性评论、玩笑、讥讽和其他性方面的言论。
• 展示色情材料或色情照片。下列情况不应解释为性骚扰:经双方同意的互动。
• 社会和人文可接受且适当的偶尔性恭维,让个人不适的情况除外。
-言语骚扰
长期暗示性威胁或直接威胁。渐进性惩处通过从口头警告到书面警告、停职,最后到解除雇佣关系,不断升级纪律处分来维持纪律的制度。
-身体虐待
包含以伤害或威胁 (包括投掷物体) 为意图的任何身体接触以及造成身体不适的惩罚措施。
-口头虐待
长期喊叫和/或使用侮辱或攻击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