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mark 供应商行为守则
1 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
1.1 不使用强迫劳工、债务奴工和不情愿的囚犯劳工。
1.2 雇主不得向员工收取押金或扣押其身份证件。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职。
2 尊重工人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力
2.1 所有工人享有加入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同时享有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
2.2 雇主对于工会的行动和工会组织的活动须持开放的态度。
2.3 职工代表不受歧视。工厂要为他们发挥职工代表的职能提供便利条件。
2.4 在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力受到法律限制的国家,雇主有义务促进而不是防碍其它独立、自由的劳工社团以及劳资谈判渠道的构建和发展。
3 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3.1 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时刻谨记本行业在职业健康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和特殊危险性。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由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因素降到最低。
3.2 应对工人进行定期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并保留记录。对新员工和工种有变动的员工应重复进行此类培训。
3.3 为员工提供清洁的厕所和饮用水,有条件的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卫生清洁的食物储存设施。
3.4 提供住宿的工厂,须保持宿舍的安全和清洁。宿舍的设施应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
3. 5 执行本守则的工厂,须指定一名高层经理负责本厂职业健康和安全工作。
4 环境要求
4. 1 Primark将与遵守所在国环境标准的供应商共同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
5 禁止使用童工
5.1 禁止招收儿童工作。
5.2 所有工厂须制订童工拯救政策并加入童工拯救计划。该政策和计划要求工厂一旦出现童工,须承担相应费用,支持儿童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见本文附录中有关“儿童”和 “童工”的定义。
5.3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或在危险条件下的工作。
5.4 有关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政策和程序必须与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条款一致。
6 支付可维持生活的工资
6.1 每个标准工资周期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基准水平,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工资应能够满足基本需求并包含一定数额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6.2 在所有工人上岗之前,为他们提供书面的并且易于理解的工资待遇信息,并且在每次发薪时,为工人提供本工资支付期间的工资计算详单。
6.3 不得将扣除工资作为纪律处罚措施的手段。除国家法律明令的企业代扣代缴项之外,任何其它工资扣缴项的扣减,须事先征得工人的同意,否则不得扣除。工厂所有纪律处罚措施须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