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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胶粘剂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划分为1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 品种 序号 | 产品品种 | 规格型号 | 生产方式 | 胶粘剂 | 1 |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 | —— | 生产、分装 | 2 | 液态密封胶 | 非干性 | 半干性或干性 |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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