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产良好棉花的棉农提倡体面劳动
结社自由
6.1小农(包括佃农,分成农户和其他类型种植者)有权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和发展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对于非家庭式就业情况下的工人组织条例,见以下其它标准。)
6.2健康和安全
提供饮用水与清洗用水。
6.3童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规定,不允许雇佣童工(见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
例外的是,如果是家庭式小农,儿童可以在自家的农场帮忙,但其所从事的工作不能对其健康、安全、幸福感、教育和发展带来伤害,并且有大人在旁监管和有经过适当的培训。
6.4危险性工作的从事者必须年满18岁。
6.5强迫劳动
自由选择就业:不允许强迫或强制劳动,包括强迫负债人或被拐骗人员进行劳动。
6.6反歧视
不存在基于个人特征、组织成员或协会的原因而出现机会、条件和待遇不平等的歧视现象(区别对待,排挤,或偏倚)
6.7结社自由和工资集体协商
所有工人们和雇主们有权建立和加入自己选择的组织,制定组织宪章与规定,选举组织代表人与规划组织的活动。
6.8工人与雇主有权进行集体谈判。
6.9工人有权加入工会,实施合法的工会活动,而不用担心任何反工会的歧视行为。
6.10雇主应为工人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
6.11健康和安全
工人们要接受定期的健康和安全训练以适应所从事工作。
6.12雇主应满足工人上述基本要求,包括清洁的用餐环境与适当的免费医疗服务。
6.13雇主们确定危险性工作,提醒工人安全操作同时采用预防性措施将工作地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雇主们要保存所有事故和职业疾病的记录
6.14雇主确保设有应对意外和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包括急救和前往医疗机构的合适交通工具。
6.15就业条件
支付工人的工资的最低标准应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或地方标准持平。国家最低工资和地方工资标准之间,以工资较高者为准。
6.16在正常工作时间和正常工作条件下,凡是按计件工资支付工人工资的地方,其计件工资标准应准许工人获得国家最低标准和地方标准(这两者之间,以工资较高者为准)所规定的工资。
6.17定期支付现金工资,或以工人要求的形式支付工资。
6.18遵守同工同酬原则。
6.19对于工作条件,相关部门应事先征得工人的同意。
6.20工人受聘时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以书面形式为宜)劳动合同。
6.2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保存充足的记录,且该记录在任何时候均应保证监测之用。
6.22临时工、季节性工人、承包(转包)工人在受雇期间得到的福利与雇佣待遇应当与同时期固定工人相当。
6.23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法律或相关集体协议中更有利于工人的规定。
6.24加班须以自愿为前提且依照法律或可援引集体协议决定报酬。
6.25基本待遇和纪律处分
雇主不得参与或纵容使用体罚、精神或肉体上的压迫、性骚扰或其它侵犯,以及各种形式的身体或言语虐待。
6.26对于纪律处分有透明清晰的政策和制度,而且应当传达给工人。制度应包括公平提醒原则,任何纪律处分都应当与犯规行为程度成正比。